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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星友提问:噪音扰民,报警难获受理,问有何良方?
「真知拙见KnowledgeHot」星球嘉宾 Ted 老师的回复:
噪音扰民难解,大多症结点有二,其一是相关公职部门不作为,其二是「扰民」本属区域设施固有属性(因此除非重新城市规划,隔开扰民设施与居民区,否则终难治本)。
提问者本题所问,很可能两者皆有。
针对问题一,只从法律规定而言,城市噪声中国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
以上二标准根据不同声环境功能区规定了不同的噪声限值(主要分为 0 - 4 五类,每类昼间与夜间又有不同的限值规定),衡量某地是否存在噪声超标违规,需查询各省市发布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拟查询区域按图索骥确认区划等级及对应的噪声分贝限值,再比较现有噪声分贝,方能得出是否超标违规的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的管理义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泛泛地谈,除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需自行举证外,向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控告/举报并不必须由控告/举报人提供噪声证明。
所谓「要噪声分贝证明」,并无法律依据,大抵是推脱之辞。
行政部门不作为的「通解」是上级/监管部门部门投诉和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具体到本题中,向公安监察科、市环保局举报不作为,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是法有明文的救济方案。
但以上「通解」的弊端在于耗时甚久,且未必有成效;内部投诉流程可能石沉大海,行政诉讼则有较大被驳回风险。尤其是后者,由于行政诉讼的起诉主体要求「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处罚环境破坏行为——周围所有居民获益——原告(作为居民之一)获益」的逻辑毕竟经过了多次转折,极易被法院驳回。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的(2015)二中行终字第 1347 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甚至在提供了民事起诉噪声排放人胜诉的判决书后依旧被以「无利害关系,非适格原告」驳回起诉,其难度可见一斑。(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通过无讼在北京地区唯一能检索到的该案由的公开文书)
既然「通解」如此艰难,「巧解」就会成为很多人的追寻目标。
只以个人操作经验,通过网络公开信访窗口或市长信箱或许是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理由在于,网络公开信访窗口/市长信箱投诉建议信息可主动选择公开,若事项久而未决,全网可见,相关部门显然会遭受极大压力;且依据信访相关规定,回复有固定周期,内容不论但不得拖延,受理部门亦受此约束;同时由于受理部门往往通过转交、责成相关部门办理,不直接经办,更少有推脱搪塞的动机,政府部门内部的督促程序也往往更为高效。
当然,由于各地、各部门间工作习惯不同,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针对问题二,额外多谈两句。
纸面上的法律与实际运行中的司法实践是两回事,更有甚者,很多时候问题本身就并非法律能够解决的。
譬如说,尽管本文以噪音扰民开题,但(无意冒犯)题主所描述的噪音不止有音响等噪音输出设备,还有「抖空竹」、「打快板」、「跳舞」、「吹号」、「甩鞭子抽陀螺」等多种常见且一般较难被认定为噪音的声音排放。
于是不妨又作一重考量,这里的噪音,是否真的全然是分贝数超过国家标准的法律意义上的噪音呢?还是分贝数也许未超标,但昼夜不停,扰人安宁的杂音?
若是后者,恐怕这本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能解决的问题。
再譬如说,尽管本文以报警难获受理开题,但是否警方积极处理就能够解决事件呢?题主住所(按描述)位于公园附近,而描述中提到的「抖空竹」、「打快板」、「跳舞」、「吹号」、「甩鞭子抽陀螺」大多是正常游园活动,纵使偶有噪声超标,警方是否适宜(并有权限)一概禁止?在有限的警力下,一一查处是否可行?
尽管这是一个偏法律向的回应,仍然在文末私人建议答主,若穷尽手段而事不可为,考虑整修房舍,尤其多增隔音设施,山不来就我,我便就山,或许事半功倍。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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